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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3月8日 星期一

什麼是 妨害名譽 ?


第 309 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 

第 310 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 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 關者,不在此限。 

第 311 條 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 

第 312 條 對於已死之人公然侮辱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已死之人犯誹謗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 

第 313 條 散布流言或以詐術損害他人之信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傳播工具犯前項之罪者,得加重 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 314 條 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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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兩篇大同小異 但 丁威中律師的是 2019 年的po文 應該是原始出處

轉自丁威中律師 妨害名譽罪(毀謗罪、公然侮辱罪) 跟你想像的不一樣 

 這幾年開庭下來發現被告毀謗罪的人提出的答辯理由大多大同小異,大概不外乎以下幾種: 

 1. 我又沒有指名道姓: 要我選的話,這個真的是最常聽到的答辯第一名!哈囉!拜託一下好嗎?又不是小學生在鬥嘴!不要你小學的時候拿這種當罵人不負責任還洋洋得意的答辯方式,現在都幾十歲人了還這樣說,該有點長進了吧? 這種事情從來都不是在於罵人的時候有沒有指名道姓,而是在於其他人看到或是聽到你的言論就知道你在說誰。通常檢察官都是看前後文或是當場的情境來判斷你到底在講誰,而且這種答辯法很容易讓檢察官認為你就是在講告訴人,只是你嘴硬不承認而已。 結論:這種答辯法相當母湯。 

 2. 我說的都是事實: 就算是事實,不管對方是否真的有做你說的那些事情,只要這些事情跟公眾利益無關,只是私德方面的問題,那麼就不應該被任何人拿出來公開評論。舉例來說,到底某A帥哥有沒有很花心,常換女朋友,又或者是常射後不理,這些都不應該在公開場合提出來討論。因為這些事情很有可能對促進公眾利益無關,而只有傷害到某A帥哥的形象的效果。 當然,你討論的事情是否是私德,都是由檢察官跟法官來認定,不是你自己說了算。 

 3. 是他先罵我的: 非常好,小學生答辯法第二名出現了!嘿!各位成年人,對方如果罵你,他會成立妨害名譽罪,但是不代表你就獲得罵人的免死金牌好嗎?兩個人互告都成立犯罪,也只是會被檢察官勸退雙方和解,然後你們浪費人生跑法院,社會浪費司法資源,結果什麼都沒有解決。

 4. 我是用疑問句: 我相信你本來一定很乖,都是被新聞媒體帶壞了。這一招其實沒有用,只要檢察官認為你就是想要貶損對方的社會地位,不管你是用問號、驚嘆號還是引號都還是會被起訴的啦! 

 另外再來講些這種妨害名譽案件相關的常見問題:

 1. 私訊罵人會有罪嗎? 無罪!無罪!無罪! 可以理解任何人看到私訊被罵一定超不爽,但是法律只罰對方公開罵,不罰私下罵,所以只能說遺憾了。你能做的就是罵回去、或是封鎖對方,我是建議封鎖對方就好,生命不該浪費在生氣跟吵架上,你又不是像我是收了錢來跟人吵架的

 2. 這種犯罪如果成立會被關嗎? 不會!不會!不會! 這種案件通常不是被告賠錢和解收場,不然被判有罪的話大多不會太嚴重,幾乎都能夠易科罰金就不用坐牢(通常你看到為這種事情坐牢的幾乎都是政治人物為了表示堅定的立場才進去)。 

 3. 這種的賠償金額高嗎? 其實沒有幾萬,網路上有流傳價目表,大家可以參考看看。不過通常像我們這種不算咖的人當被害人,法官在判賠都沒多少,畢竟我們也沒有什麼社會地位可以讓人貶損就是了……… 

 附註: 一個一個分開講的話也算是散播



別再相信網路上最多人使用,但通常毫無意義的5句話! 

1.我沒有指名道姓(或你自己要對號入座) 就算罵人的時候沒有指名道姓,但如果其他人看到或是聽到你的言論,就能清楚知道你在說誰,那這句話就完全沒有任何作用。基本上檢察官會根據前後文或當時情況來判斷罵的對象是誰,而且這種嘴硬的回答方式只會讓他更合理懷疑你就是在針對當事人。 

 2.是對方先罵人的 這跟打架互毆類似,除非對方的行為讓檢察官或法官認為情有可原的少數情況,比如講的內容不堪到他們都覺得正常人一定會氣到失去理智,那還有可能會從輕量刑,但這條最重也就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不會有什麼太大差別,而檢察官或法官通常也只會勸你們相互和解,別浪費大家的時間。 

 3.我只是說出事實 確實刑法310條誹謗罪有規定,如果你「告訴大家的事情是事實,可以不罰。」但如果是對公眾利益沒幫助的私德問題,不管是不是事實都不影響誹謗罪的成立。比如你前男友私底有什麼特殊性癖,喜歡看同學的照片打XX,只要檢察官或法官認為這件事無助公益,且經由你的傳播而明顯損害到被害人的名譽,就有可能會成立誹謗罪。 

 4.我是用問句! 你真的覺得這招有效嗎?如果有人問A說「你晚上是不是都在吃屎?」跟「你晚上一定有在吃屎!」,這兩句話對A來說有什麼差別嗎?同理,只要檢察官認為你就目的是貶損對方的名譽,不管你是用什麼表達方式,問句、肯定句、畫作、寫詩、歌唱,都一樣!

 另外法普(科普的概念)一些簡單的小知識! 這點我希望能讓許多人知道,私訊罵人是無罪可罰的!因為刑法只有罰公開侮辱的行為,私底下怎麼罵管不到!因為看到許多人在網路上問,每個都被大批酸民不斷攻擊羞辱,罵到我都想建議發問者可以改告這些酸民了,他們比較符合妨害名譽罪欸!如果真的遇到這種討厭的事,也可以撥打免費法律專線來問要怎麼告,別忘了還要向對方提民事訴訟,要求精神賠償哦!否則告贏了錢也是給國家,不是給你哦!



什麼是公然侮辱罪?律師:這2條底線千萬不要踩!

 一、什麼是公然侮辱罪?
公然侮辱定義 刑法公然侮辱罪是用來保障個人「名譽」不受他人任意侵害。 來給大家解釋「公然侮辱」字面上的定義: 
★公然 是指侮辱發生時,會讓處於同一空間的「不特定人」(跟侮辱者行為沒什麼直接相關的人,例如:1個路人、一群無辜的同事、咖啡廳裡的其他客人)或讓「多數人」可能可以知道、看到、聽到侮辱的狀態,即便沒有認真聽,也不管有沒有真的聽到都算;反之,如果是一對一在私人空間互罵就不算公然。 例如:A在咖啡廳罵B畜生,但其他客人都聊天戴耳機沒聽到,可是即便沒聽到也算「公然」侮辱;或者A在大街上罵B廢物,當下雖然沒有其他人經過,但由於街道是公開場合,所以算「公然」侮辱。
 ★侮辱 沒有指明具體的事實,但目的是會讓人在精神、心理層面感到難堪、不舒服,甚至是會造成個人名譽損害的言語/文字/圖像謾罵、嘲笑、舉動,不限於國罵三字經,包含負面形容詞、譬喻或任何罵人的話都可能算;行為上呼巴掌、吐口水或對著人彈菸蒂這種不屑、攻擊行為也都可能成立。(註一)。 例如:罵人神經病、瘋子、王八蛋、豬狗不如、禽獸不如,男盜女娼、比中指、吐口水或諧音謾罵都算。

 (一) 公然侮辱刑法成立要件 
公然侮辱刑法規範如下: 根據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000元以下罰金。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5,000元以下罰金。 公然侮辱構成要件其實很簡單,根據上述定義,只要在「讓人可以聽得見、看得見、知情」的狀況下,對人做出「侮辱人格、名譽、尊嚴」的言行就可成立。 
★一般公然侮辱: 除了符合在可能有其他第三人往來的公共場所(公然)進行侮辱言行的條件外,法官也會根據這些要件評估是否成立公然侮辱罪。 故意:加害的行為人在明知道這些言行是負面、有攻擊性的,會影響被害人的人格、名譽等,卻還是脫口而出或發生侮辱行為。 被害者是人:法條上寫到「公然侮辱人者」會受到處分,所以受害者對象必須是人,但人的定義其實也很廣,包含活生生的「自然人」,以及依法規成立的「法人」,例如社團法人、財團法人、合作社、農漁會等機構都算。 
★加重公然侮辱: 構成要件與普通公然侮辱是一樣的,但加重版的公然侮辱罪在刑法上是指「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當加害者以「暴力舉動」侮辱他人,例如:甩巴掌(但沒造成傷害)、潑穢物、在他人身上惡意塗鴉等,用強暴方法侮辱人,就是罪加一等。 

(二) 在網路謾罵也會成立公然侮辱罪嗎? 
只要符合要件,公然侮辱罪在網路世界也一樣成立。 依據統計,從民國89年到98年間,因為網路言論被告「公然侮辱」的民、刑事案件,總計約有363件(註二),顯示網路言論只要符合公然侮辱要件也可能成立。 例如,憤怒的在某人臉書公開貼文底下罵版主是白癡智障,由於別人也有機會看到你的留言,且法院認為,「臉書上的化名,是代表個人在網路世界中的標記,在網路虛擬世界也有所謂的評價存在,可以連結到使用者的人格」,所以只要當事人要追究,就有可能成立公然侮辱;但如果是一對一單獨私訊就不算。 現在常用的Line或其他社群App也是公然侮辱罪的溫床,在多人群組內謾罵,只要群組內有其他人能看到你侮辱別人的內容,也算公然侮辱;但如果是用私人對話框,就不符合公然侮辱要件。 另外傳送時下最流行的「貼圖、梗圖、迷因圖」也有可能觸法!參考我國的實務判決,只要在圖上有明顯罵人的字句,例如「腦殘」,或者就算貼圖旁邊沒有寫字,但可以從圖案看出侮辱名譽、人格的意思,那就有機會構成公然侮辱。 所以在製造、傳送、PO迷音圖、梗圖的同時也要小心公然侮辱的部分。

 (三) 公然侮辱、誹謗的差別? 
妨害名譽罪包含誹謗與公然侮辱!但它們的差別在哪呢? 根據刑法第310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5,000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000元以下罰金。 簡單來說,誹謗與公然侮辱最大的不同在於:

 「公然侮辱」偏向不具評論性質的謾罵、侮辱,例如:卑鄙、下流、無恥、賤人、賤貨、醜八怪、垃圾、雜種等。 

「誹謗」則是將足以毀損他人名譽、貶低人格的評論或非正確事實等言語攻擊散布於眾。

例如前一陣子的新聞,誹謗者罵人夫「就是因為你不行,老婆才會外遇」,或指他人通姦、外遇、收回扣、侵占公款、當妓女等。 其實會不會構成公然侮辱罪或誹謗罪,並不是由被害人的主觀感受來判定,而是要看「這些罵人的字句是不是負面到會影響被害人的人格及社會評價」。 例如,曾有民眾罵人娘娘腔最後就被判了誹謗罪(台中地院106年易字1308號判決);之前蕭敬騰在金曲獎的穿著被罵土俗娘,也讓本人喊告。 公然侮辱、誹謗的差別? 

二、公然侮辱的提告流程? 
如果今天你發現自己被人侮辱了,這口氣實在吞不下去,這時你可以透過這些程序來保障自己! 蒐證:對方如果在公眾場合指著你口頭謾罵,你可以錄音(打成逐字稿,把謾罵的字眼用螢光筆標註)或找證人(可以找比較有可信度);網路上尖酸刻薄的字眼就利用拍照、截圖保存下來(一樣要用螢光筆或紅筆特別標註), 要求對方下架:如果想要給對方機會,可以發存證信函或者律師信,請當事人跟你道歉或下架、刪除言論。 直接提告:對方置之不理或你不想給他機會,就可以透過報警處理,或寫刑事訴狀向檢察官聲請調查,直接法律程序。不過這部分建議還是先找律師諮詢,確認提告的可行性後再進行比較保險,免得花錢花時間結果還討不了公道。
 (一) 公然侮辱追訴期與提告期限? 
因為太常被「我要保留法律追訴期」這句洗腦,導致不少民眾會問「公然侮辱追訴期」多長? 首先來釐清一下,「追訴期」是指行為人犯罪後經過「一定的時間」沒有被起訴,就不能再追究責任,而追訴權一般都是由檢察機關發動,並不是受害者,但公然侮辱屬於「告訴乃論」,必須由被侮辱的人提出告訴才成立,如果受害當事人沒有反應,那檢察機關也不會擅自偵辦,那侮辱者等同沒事。 而受害者擁有向法院提出公然侮辱告訴的「告訴權」,而公然侮辱提告的期限,就是所謂的「告訴期」是6個月!被侮辱者如果要提告,必須在侮辱這件事情發生後6個月內,用書狀或口頭言詞向檢察官或警察局提出告訴,過期就無法受理。 

三、公然侮辱賠償
除了公然侮辱刑事上的賠償之外,由於辱罵會損害到個人聲譽,也就是侵害人格權,因此被害人也可以要求加害人負民事賠償責任。 被害人可以依據這3條民法規範向加害者求償: 
民法第18條:人格權之保護 
民法第184條:一般侵權行為之成立 
民法第195條:侵害人格及身分法益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及其限制

 (一) 公然侮辱罰金 
刑法上的罰金依據第309條: 
一般公然侮辱:拘役或9,000元以下罰金 
加重公然侮辱: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5,000元以下罰金 
這邊舉幾個公然侮辱罰金判決案例及金額供大家參考:
 罵人「野蠻」;苗栗地院判處罰金6,000元。
 罵一對夫婦「狗男女」,被判拘役20天,另須賠償名譽損害共20,000元。 
罵「眾人騎」,判拘役30天。 
校長在走廊上罵老師「混蛋」,被判拘役30天。 
住戶罵主委「比土匪還不如」,法院判罰10,000元。 資料來源:[網路]

如果走法律訴訟流程,法官會依照使用字眼的嚴重程度斟酌判決;如果雙方想要私底下和解,和解金就沒有一定標準,平均約莫10,000元上下,至於如何談判、和解就看個人技巧。

 (二) 公然侮辱價目表 網路上有網友整理了「公然侮辱價目表」,簡單列舉了「罵人用詞」、「罰款金額」與「法官說明」等,放上來讓大家笑笑。 
公然侮辱價目表 引用來源:自由時報新聞 

不過曾有經驗的人很快就會發現,怎麼罵表上的字,裁罰的金額卻不一樣!甚至有的有罪有的沒罪,到底怎麼回事? 律師告訴大家,雖然公然侮辱成案的門檻很低,但是彈性空間很大,法官會依照事發當時情況、當下用詞所表達的意涵、被告人犯後態度、品行、生活狀況等進行評估,加上這是讓法官自由心證的判決,所以有不同的結果也是正常的。 網路上價目表雖然很有趣,但法官不會按表判刑,所以建議大家說話前先三思,不要輕易以身試法,不然禍從口出,荷包會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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